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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核心提示刘仁旺是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尧峪村人,他曾被认定为2008年末一起谋杀案的凶手,并两度被判重刑。直至案中的重要物证和他的有罪供述被视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后,刘仁旺才获判无罪,获得自由。被错关了5年之久,刘仁旺已经向吕梁中院提出600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并表示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他还用漫画的形式再现了“刑讯逼供”的场景,“想让更多人知道刑讯逼供的手段”。

    用漫画描绘“刑讯逼供”的场景

    事件缘起村干部遭枪杀他被认定为凶手

    2008年12月10日,山西吕梁市中阳县尧峪村发生了一起枪杀案。当时正值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该村原副主任、欲参选村主任的刘建军,凌晨在家中被枪杀。案发后经中阳县公安局鉴定:系他人持霰弹枪枪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当晚,包括刘仁旺在内的三十多名村民被警方带走问话,6天后,刘仁旺被中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拘。两周后,中阳县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经初步分析,“12·10”持枪杀人案仇杀的可能性较大,与村委换届选举无直接关系。刘仁旺最终作为该案唯一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2010年2月2日案件经过

    检方指控他因承包工程杀害被害人

    2010年2月2日,吕梁市检察院指控称,刘仁旺与其弟刘才旺因承包工程与被害人刘建军关系恶化,刘仁旺找人准备卸掉刘建军“一件”(指断其一只手或脚)。案发当日,刘仁旺伙同他人骑摩托车来到刘建军家门口,向刘建军头面部开了一枪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刘建军当场死亡。

    检方认为,刘仁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2010年8月11日

    刘仁旺一审被判死缓

    2010年8月11日,吕梁中院审理认为,刘仁旺有动机,他和刘建军因经济纠纷引发矛盾,还扬言报复刘建军;有物证,他的双手擦拭物和枪击现场一致;有供词,该

    案侦查期间,他多次作出有罪供述。据此,刘仁旺被一审判处死缓。

    刘仁旺曾在法庭上否认所有指控,并称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

    致。吕梁中院称,刘仁旺没有证据证实受到刑讯逼供,且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讯刘仁旺的录像资料能充分证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正常的。

    2012年4月12日

    再审,死缓变为无期

    在刘仁旺不服判决上诉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赔偿数额不满,也提出上诉。2011年4月25日,山西

    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2年4月12日,吕梁中院重审此案,仍认定刘仁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同的

    是将刑期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对比前后两次判决书,这次审理并未增加新证据。

    2013年12月27日

    第三次审理后,刘仁旺被改判无罪

    刘仁旺再次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同样提出上诉。2012年12月6日,山西高院再次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27日,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改判刘仁旺无罪。

    2014年10月8日

    山西高院宣告刘仁旺无罪

    据了解,刘仁旺有两次被提出看守所,第二次被提10天后回所,体检记录显示其“后脖子有伤,下巴下有伤、额头有伤,鼻梁侧有伤、双手腕有伤、双肩膀疼痛”。吕梁中院认为不能排除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除此之外,刘仁旺的同案犯一直没有找到,且作案枪支、手电、摩托车都未找到。

    2014年1月2日,吕梁检察院提出抗诉。此后在山西高院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山西省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此,刘仁旺得以被明确宣告无罪。

    y据东方早报核心提示刘仁旺是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尧峪村人,他曾被认定为2008年末一起谋杀案的凶手,并两度被判重刑。直至案中的重要物证和他的有罪供述被视为非法证据排除之后,刘仁旺才获判无罪,获得自由。被错关了5年之久,刘仁旺已经向吕梁中院提出600万余元的赔偿要求,并表示要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他还用漫画的形式再现了“刑讯逼供”的场景,“想让更多人知道刑讯逼供的手段”。

    用漫画描绘“刑讯逼供”的场景

    事件缘起村干部遭枪杀他被认定为凶手

    2008年12月10日,山西吕梁市中阳县尧峪村发生了一起枪杀案。当时正值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该村原副主任、欲参选村主任的刘建军,凌晨在家中被枪杀。案发后经中阳县公安局鉴定:系他人持霰弹枪枪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当晚,包括刘仁旺在内的三十多名村民被警方带走问话,6天后,刘仁旺被中阳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拘。两周后,中阳县召开新闻发布会称,经初步分析,“12·10”持枪杀人案仇杀的可能性较大,与村委换届选举无直接关系。刘仁旺最终作为该案唯一的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

    2010年2月2日案件经过

    检方指控他因承包工程杀害被害人

    2010年2月2日,吕梁市检察院指控称,刘仁旺与其弟刘才旺因承包工程与被害人刘建军关系恶化,刘仁旺找人准备卸掉刘建军“一件”(指断其一只手或脚)。案发当日,刘仁旺伙同他人骑摩托车来到刘建军家门口,向刘建军头面部开了一枪后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刘建军当场死亡。

    检方认为,刘仁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2010年8月11日

    刘仁旺一审被判死缓

    2010年8月11日,吕梁中院审理认为,刘仁旺有动机,他和刘建军因经济纠纷引发矛盾,还扬言报复刘建军;有物证,他的双手擦拭物和枪击现场一致;有供词,该

    案侦查期间,他多次作出有罪供述。据此,刘仁旺被一审判处死缓。

    刘仁旺曾在法庭上否认所有指控,并称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

    致。吕梁中院称,刘仁旺没有证据证实受到刑讯逼供,且公安机关提供的审讯刘仁旺的录像资料能充分证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正常的。

    2012年4月12日

    再审,死缓变为无期

    在刘仁旺不服判决上诉的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赔偿数额不满,也提出上诉。2011年4月25日,山西

    高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2年4月12日,吕梁中院重审此案,仍认定刘仁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同的

    是将刑期由死缓改判为无期。对比前后两次判决书,这次审理并未增加新证据。

    2013年12月27日

    第三次审理后,刘仁旺被改判无罪

    刘仁旺再次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同样提出上诉。2012年12月6日,山西高院再次将本案发回重审。

    2013年12月27日,吕梁中院第三次审理此案,改判刘仁旺无罪。

    2014年10月8日

    山西高院宣告刘仁旺无罪

    据了解,刘仁旺有两次被提出看守所,第二次被提10天后回所,体检记录显示其“后脖子有伤,下巴下有伤、额头有伤,鼻梁侧有伤、双手腕有伤、双肩膀疼痛”。吕梁中院认为不能排除刘仁旺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

    除此之外,刘仁旺的同案犯一直没有找到,且作案枪支、手电、摩托车都未找到。

    2014年1月2日,吕梁检察院提出抗诉。此后在山西高院审理期间,山西省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14年10月8日,山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山西省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此,刘仁旺得以被明确宣告无罪。

    y据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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